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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内气体钢瓶供应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7 08:43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201533日,华东一高校发生一起气体钢瓶泄漏致死事故。经事后分析发现主要问题是:1、操作工无操作资质;2、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3、公司供应资质到期;4、使用民用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值得庆幸的是,实验室四名研究生见操作工倒地后欲入室救人,被导师及时制止,戴上防毒面具后实施救援,才未造成更大伤亡。

以上事故发生后,我校全面梳理了有关气体钢瓶供应各个环节及存在的问题,发现仍存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1、非协议供货企业在校内供气;2、使用民用车辆运输;3、操作工资质与流程不规范等。为加强我校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实验室处与财务处、保卫处协商,对我校气体钢瓶管理进行如下规定:

一、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单位必须具有经营、运营、运输、安装等与气瓶相关的各类资质。各实验室所用气瓶必须是通过实验室处审核并签订年度供货协议的单位。

已经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公司有“无锡新南化学气体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气体供应最高限价见附表,供大家参考)。如签约的两家公司无法满足本单位需求,需增加协议供应商的,请通知该气体供应公司,携以下材料到实验室处实验室科,办理协议供货手续。地点:行政楼A111,联系人:郑磊,电话:8532925229252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4.危化品运输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

5.危化品运输行驶证、危货押运员证、危货驾驶员证和驾驶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实施气体清单制

校内气体供应在实施厂家协议供货制的基础上,实施供货清单制,凡纳入协议合同的气体才可以报销。

三、气体采购及财务报销

各气体使用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协议供货单位协议清单中的气体。如需使用协议厂家或协议清单外的气体,购买前需到实验室处审核、备案,不得擅自采购;

购买气体后应及时报销,报销时需同时出示发票和“江南大学气体协议供货凭证”(见下图);本规定2015年6月1日(发票日期)开始执行。

江南大学气体协议供货凭证

供货单位:无锡新南化学气体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种类与数量:

有效期:2015年11月24日止

江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章)

四、 出入证制度

学校继续严格实施气体钢瓶运送车辆“一车一证”制度,严禁无证车辆在校园内运输气体(凭证运输车辆不收取校内停车费)。

考虑到实际情况,采用特种车辆(例如液氮槽车)供应的,请使用部门在61日前到实验室处办理供气公司备案手续,校门卫根据公司名称放行。

附件:1.无锡新南化学气体有限公司协议供货价目表

2.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协议供货价目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保卫处

201557

附件1:无锡新南化学气体有限公司协议供货价目表

附件2: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协议供货价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