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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6 14:59 浏览次数: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江大校办〔2019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实验室课题)管理,调动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实验室工作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课题应符合高校实验室管理发展规律,围绕当前实验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确定研究目标,鼓励创新和突破,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课题的立项工作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发展方向,每次制定《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立项指南》,在此范围内自由选题。

第四条 学校下发实验室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指南后,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工作。申请人填写《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评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每次限报一个课题。有尚未结题的,不

得申请。有校级以上立项课题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课题一般分为委托项目、自制仪器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四个类别。委托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验室管理工作需求,委托相关人员申报或在已申报人员中遴选产生,单独立项。其余类别项目统一进行自由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积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立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课题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成果交流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指导、检查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管理,对各课题进行阶段性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课题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具体负责该课题的整体规划和实施、研究经费的预算和支出、课题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果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半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立项的课题给予经费资助,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对于校级以上立项的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学校将按课题的等级情况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单项课题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3)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

4)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

5)必要的实验设备材料费和软件开发费等。

第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课题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开支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课题结题验收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课题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结题报告》、经过编目的成果佐证材料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并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调整、变更课题的,或无故不按时结题

的,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学校将中止该课题,并取消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成员申报下一轮实验室课题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结题验收被评为优秀的课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实验室工作研究课题,并在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