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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实验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15:52:42 浏览次数: 来源: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江大校办〔2021〕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江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正常服用有利生命和健康,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的药品,限于第一类和第二类。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国家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二级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报、采购、保管、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购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限于教学和科研使用。

第五条 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按计划、按需购买,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运输需专人、专车押运,防止丢失、破

损、被盗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并签字。实行专人(双人)负责、专库(柜)双锁保存,建立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用途、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二级单位应健全严格的使用规章制度,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对开展的教学、科研内容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批准。

第九条 在使用或保存的过程中如有破损、破碎,需有在场证明人签字,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瓿瓶如数收回,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按规定保管。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做到按需领取,及时用完。如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领取、使用、退回和销毁管理流程,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空安瓿瓶、废标签等应有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骗取或冒领的责任

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1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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