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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15:44:29 浏览次数: 来源: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江大校办〔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进行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

实验室建设是指满足实验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供气、通风、空气净化、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设备和设施的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或课题组)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功能设计,负责实验室运行的审查评估、技术指导等。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监督管理,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对实验室建设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基建处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包括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的建设;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中涉及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改建扩建的统筹管理;房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场所使用性质变更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功能布局方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场所使用性质。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施工监督,定期检查实验室运行情况。

第八条 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为实验室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围绕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充分调研,制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方案,督促实验人员规范使用本实验室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九条 实验室规划贯彻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前瞻性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设计理念。实验室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以适合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应教学、科研工作功能的变化,以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十条 二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均需经过充分论证。召开论证会,听取基建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均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建设。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应当向市级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并须通过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进行实验室国家认可。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Ⅲ的基因工程实验室建设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安全等级Ⅳ的基因工程实验室建设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实验室建设应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须满足现有法规、标准的要求。实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闭门器及门锁,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宜开向疏散方向。实验室墙体与家具、设备等物体之间的净距,逃生通道的净宽,以及紧急出口的数量均不得小于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宜设吊顶。实验室家具应选用防火、耐腐材料。

第十八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储存柜。涉化类实验室应配置专用废液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它适当的消毒设备。直接从事可感染性气溶胶操作的实验室工作区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室应根据动物的种类、体型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选择相应的饲养、实验、消毒和清洗等设施,并能防范实验动物逃逸和非实验室动物(如野鼠、昆虫等)进入。动物饲养室应设不排蒸汽的高压蒸汽灭菌器(双扉高压灭菌器),实验动物尸体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装置等。

第二十一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验室应设置射线的屏蔽防护设置,并应设置声光警示、工作状态等安全设施。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须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须单独使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对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或容器进行屏蔽防护。

第二十二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建设通风系统、配置通风柜或万向抽气罩、原子吸收罩等。通风柜面风速和泄漏率、风管内风速、实验室换气次数和室内噪声等指标应执行相关现行标准。通风管道宜采用环保、抗紫外线、防腐、阻燃材料。排风量较大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大量使用强腐蚀剂的实验室应设单独排风系统。当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根据排放废气的种类,选择不同的组合式处理工艺,运用在线检测、自动控制净化处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生物、化学试剂和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室,不应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风道作为实验室排风系统的风道。

第二十四条 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有适当的安全措施,如可靠固定、防泄漏、防爆等。危险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具有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实验室需要多种气体供气时,宜集中设置气瓶间,采用管道供应。气体管道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配电应满足设备用电和工作要求。 电线、电源插座、配电盘等的负荷应有冗余,实验室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充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的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家具、气体管道系统、通风系统、废水废液废气处理装置等实验室专业系统建设,应明确建设需求,明确需要的设备设施、材质和数量要求,宜选择专业的高校实验室建设厂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完成,二级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实验室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进行验收。检查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综合性能评定文件和竣工图等,检查设备开箱检查记录、管道压力试验记录、风管漏风检查记录、通风柜风量检测记录、风量平衡测定记录、室内静压检测记录、室内洁净度检测记录等。验收合格须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五章 实验室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应委派专人负责实验室新建、改建工作,监督检查,尤其是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保存实验室建设图纸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房号不得随意更改,门牌号应清晰准确。所有实验室门口应挂有安全信息牌,标注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验用品应坚持“无害、低毒、减量、替代”的原则,减少对师生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四级实验室进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二级以上实验室进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一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四条 基因工程实验须在相应安全等级控制措施的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动物必须在实验动物中心集中饲养,动物实验必须在动物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六条 遗传修饰生物实验应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实验应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操作,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实验应严格限制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操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废止时,二级单位应落实实验室处理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对环境的影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特殊实验室废止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13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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