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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学科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30 15:08:23 浏览次数: 来源: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江大校办〔202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教学科研经费,规范自制仪器设备的申报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制仪器设备,是指由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自行设计,并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或外购零部件组装制成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以及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合作进行的软件开发(或二次开发)项目。不含科研试制样机等。

第二章 立项申请、审核和批准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范围:

(一)完全研制类: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节约经费类: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设备经费的仪器设备;

(三)功能改进类:因标准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的设备。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一定设备条件;

(二)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具备基本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

(三)有一定工作基础,项目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安全性和可应用性,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能直接发挥积极作用,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凡已立项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或管理项目,或已是教学、科研、管理项目中一部分项目,不得重复立项申报;

(五)批量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前,必须试制样机并通过样机验收。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前的组织申报与可行性论证工作。凡因教学、科研需要,拟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不论经费来源,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研制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论证;预算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还应有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科学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条 根据项目经费的管理渠道,由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立项,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按计划使用。

第八条 负责自制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力求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成本组成: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材料的购置费用,委托加工费用,检验测试费用等合理性开支。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元器件的采购,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的委托加工和检验测试费用,须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研制过程中购置设备、元器件、材料,委托加工、检测的费用支出,应保留所有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作为仪器设备价值构成的依据。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内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如完成时间、经费计划、技术指标等建设内容发生变更,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要加强自制仪器设备制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四章 验收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由技术专家组、项目所在单位领导、实验室主管人员、该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验收的标准应与项目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主要检查自制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各项功能测试是否正常,设备配置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

自制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购置的原材料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属江南大学固定资产,其设备使用、调拨、报废等按固定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保修由该项目研制组负责, 研制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和自制仪器设备一年保修期间不得辞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工作,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将给予开发团队必要的奖励,资助自制仪器设备参加国家级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展示及评选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发,是创造性的学习过程,对于提高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发,对于积极参加自制仪器设备研制的学生给予学分等方面的奖励。对学生参研分量较大的项目,学校资助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学生学科竞赛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服务社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将经费挪作他用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该项目全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完成自制的仪器设备,因达不到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能投入实验使用,且无法在短期内改进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专家组认定,可结束该项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实结算已使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取消该项目,项目负责人作出经济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1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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